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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发布时间:2026-08-15 23:19:37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第1.0.1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第3.1.9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doc(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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